近期,廣州拓洋公司到遼寧收購一家建筑公司100%的股權,總價3800萬元,在支付了2470萬元后,因政策變化、標的公司存在業績造假、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違約在先等原因導致收購失敗,結果被收購方遼寧省阜新正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正某公司”)堅持分文不退。
爭議發生訴諸法院后,正某公司收入囊中的收購款分文不退的主張,竟然得到當地法院的全部支持,一時引發各方的關注。
01.
收購中途以“花錢辦手續”等為由,套路簽下多份“補充協議”
拓洋公司是廣州一家從事股權投資的本土企業。
2022年5月12日,拓洋公司的代表屈某與正某公司的代表鄭某簽訂了一份《股權收購協議》,約定正某公司擬將持有的目標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拓洋公司。
協議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權交易價格為3800萬元,簽訂協議3日內支付定金760萬元,標的公司股東變更完畢后再支付3040萬元。
協議約定違約責任: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導致標的公司持有的目標資質,無法通過重組分立的方式分立至拓洋公司名下或拓洋公司未能成功取得目標資質遷出函,則雙方同意解除合同,互不負違約責任,乙方全額無息退還甲方定金。違約責任同時還約定,若資質未能遷出,則拓洋公司負責遷回;若不能遷回,則正某公司沒收定金及追究拓洋公司的違約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本次收購案中,正某公司需將該公司的資質分離至其全資控股的子公司廣東中某某泰公司(下稱“標的公司”)。也因此,需要正某公司依照協議約定,配合拓洋公司提交相關資質材料進行資質分離的審批。
2022年6月21日,雙方就“雙壹資質”剝離及其配置建造師人員系統責任,簽訂了《股權收購補充協議》。
收購協議簽訂兩個多月后,當拓洋投資公司按照正常途徑,將正某公司準備的相關材料提交到阜新市建設局請求出函時,卻被拒絕。此時,正某公司提出需額外支付30萬元辦理出函的“勞務費”。
盡管拓洋公司覺得不公平,但鄭某擺出一副無所謂的態度:不履行合同、不支付30萬元,就結束交易。拓洋公司有心收購股權,為順利完成交易,只能額外支付該筆款項。為此,雙方于2022年7月20日,簽訂了《股權收購補充協議二》,對相關事項進行約定。
在拓洋公司額外支付了30萬元給正某公司后,阜新市建設局很快就出函了。
對此,拓洋公司表示,按照合同約定,拓洋公司負責阜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函事宜,但拓洋投資公司正常申請卻被拒絕,額外向正某公司支付30萬元后,阜新市建設局很快就出了函,由此懷疑阜新正某公司、鄭某有向阜新市建設局有關人員行賄。而當時阜新市住建局辦理正某公司資質跨省遷移函的經辦人為姚某勤,負責人為張某夫。
02.
接連套路,拓洋公司一步一步落入“投資陷阱”
讓拓洋公司沒想到的是,30萬元的辦事費,僅僅是后續2000萬元投資陷阱的第一步。
拿到阜新市建設局的出函后,拓洋公司按照正常流程向遼寧省住建廳提交資質分立資料,但沒有獲得該廳的資質分立函。
此后,經雙方溝通,正某公司表示可以幫助拓洋公司辦妥省住建廳資質分離函,但要增加80萬元費用。盡管拓洋公司覺得不公平,但還是于2022年8月18日,與正某公司簽訂《股權收購補充協議三》。該協議主要內容為雙方同意在原收購價格基礎上,總價增加80萬元,正某公司負責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取得遼寧省住建廳關于同意目標資質分立的函。
然而,補充協議三簽訂后,正某公司遲遲未能取得目標公司資質分立的函。
由于資質分立函未能如約拿到,鄭某又提出新的變更事項。
2023年1月5日,鄭某通過微信與屈某溝通,就出函時間變更及出函后相關事項,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再簽訂一份協議。
2023年1月6日,拓洋公司與正某公司簽訂《股權收購補充協議四》。該補充協議變更了正某公司負責出函的時間,為補充協議簽訂之日起的45個工作日內,否則視為違約。而“乙方(正某公司)在取得遼寧省住建廳關于同意目標資質分立函后六十個工作日內甲方(拓洋公司)必須完成股權變更及付款,否則視為違約,違約責任同協議約定。”這一補充條款已對原協議的付款節點做了根本性的變更。
補充協議四簽訂一個多月后,經正某公司操作,拓洋公司取得了遼寧省建設廳給出的目標公司跨省資質分離函,拓洋公司也依約于2023年2月14日向正某公司轉賬80萬元。
此后,拓洋公司按流程先后兩次向廣東省住建廳就目標公司的資質分離遞交申請。
2023年3月17日和2023年5月16日,廣東省住建廳向目標公司先后兩次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從兩次行政不予許可的原因來看,絕大多數歸屬于被收購標的公司,包括企業資金未實繳,公司控股真實性存疑,財務報表不予認定;重組分立方案轉移人員名單中人員未實際轉移至轉入方,不予認定;企業法律繼承或分割情況的說明無在建工程情況說明;轉出方不具備轉移資質的資格等等。
拓洋公司表示,兩次申請資質分離未成,主要責任在正某公司,因為拓洋公司僅是負責上傳資料,而提供資料及資料蓋章均由正某公司負責,但要想繼續履行合同,就得正某公司配合重新做資料。
在此后的協商過程中,正某公司的負責人鄭某抓住這一點,于2023年6月10日提前要求支付全部收購款,并拋出“500萬星期一……其他2500(萬)多,哪天給,必須明確態度,再沒有準確說法,下周我安排法人代表會會計被分公司注銷了”、“撤回出省函”等要挾性言辭作為談判籌碼,繼續向拓洋公司施壓,要求先支付全部收購款,再談配合出資料事宜。
迫于壓力,拓洋公司于同年6月12日、7月26日和8月29日,先后將500萬元、600萬元和500萬元匯入鄭某賬戶。與之對應的是三次匯款之后,雙方簽訂了五、六、七等三份補充協議。
拓洋公司負責人表示,其中的補充協議五,是正某公司的負責人鄭某脅迫我公司屈某簽訂的。
事實是,當時雙方已經達成增加進度款的口頭協議,拓洋公司也按照口頭協議約定向正某公司支付了一千多萬元進度款。但正某公司收到款項后,還是不配合拓洋公司蓋章,并且威脅拓洋公司說不簽訂補充協議五就不予配合,且此前已支付的款項不予退還、安排工作人員注銷目標公司等進行威脅。
當時,拓某公司的代表人屈某,基于對方不配合申報資料的蓋章并注銷子公司及押金被沒收的脅迫,不得不與正某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五》。且正某公司提出《補充協議五》的文字及條款一個都不能刪減,否則就終止雙方的合作,沒收定金。
在基于非平等、自愿原則之下簽訂的《補充協議五》中,第二條約定:“如在前述期限內,拓洋公司不能完成約定義務,正某公司已收取的2000多萬元不予退還。在《補充協議六》中,甚至還顛倒黑白的約定,如因正某公司個別工程業績材料不完善或偽造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與正某公司無關,涉及法律責任由拓洋公司承擔。
屈某表示,五、六、七三份補充協議的核心是正某公司答應延長收購時間,股權收購無論成功與否,拓洋公司必須要提前支付收購款,且后面的三份補充協議中,正某公司對此前約定的違約責任全部予以剔除,考慮到此前拓洋公司已經支付了近千萬元的款項,拓洋公司不得不簽訂了后面極不公平的三份補充協議和支付了相應的款項。
此后,拓洋公司根據正某公司移交的資料,再次向廣東省住建廳就目標公司的資質分離提交申請。
2023年9月15日,廣東省住建廳再次作出兩份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其中34X1號決定書認為“經審查,存在以下問題:1.企業凈資產和控股真實性存疑,財務報表不予認定。2.申報企業提供轉出方業績竣工驗收報告真實性存疑,不予認定”對該公司提出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的申請未準予行政許可;34X2號決定書認為“經審查,存在以下問題:1.企業資金未實繳,公司控股真實性存疑,財務報表不予認定;2.申報企業提供轉出方業績前后申報材料不一致,項目經理信息存疑,不予認定。”對該公司提出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的申請未準予行政許可。
基于上述不予行政許可的原因,拓洋公司認為股權收購失敗主要責任在正某公司,遂于2024年6月3日,向正某公司郵寄送達告知函,告知要求解除雙方股權收購協議,并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2470萬元。
正某公司則認為責任不在己方。雙方協商未果。
03.
收購失敗原因主要歸于目標公司,一審判決部分退款,二審裁判不公分文不退
2024年5月13日,拓洋公司將正某公司起訴至阜新市新邱區人民法院,訴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系列股權收購協議,判令被告退還支付的2470萬元資金及利息。
2024年9月29日,新邱區法院作出判決如下:解除雙方簽訂的系列股權收購協議;被告正某公司返還拓洋公司定金等款項840萬元及利息;駁回拓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表示不服,遂上訴至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讓拓洋公司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二審法院對拓洋公司提交的政策變化,正某公司注冊資本沒有實繳完成,業績、資質等均不符要求的有利證據,均未予以認定。
相反,二審法院對正某公司主張的,以該公司利用優勢地位,以不給錢“……下周我安排法人代表和會計把分公司注銷了”、“撤回出省函”等言語要挾作為籌碼,形成的系列顯失公平、平等原則的協議,全部予以支持。
2025年3月26日,阜新市中院對一審判決正某公司返還定金760萬元及出遼寧省函費用80萬元部分進行了改判,撤銷該項判決,判決拓洋公司承擔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駁回拓洋公司的其他全部訴訟請求。此舉意味著,拓洋公司在收購正某公司股權一案中,760萬定金及過程中支付的1700余萬元的收購款,全部打了水漂。
拓洋公司負責人屈某表示,阜新市中院偏袒本地企業的意圖顯而易見。首先,收購股權標的公司的材料都是由正某公司提供的,我方按程序提交材料有何過錯?再有,合同的簽訂都是處于“被脅迫”的情景之下簽訂的不公平、不平等協議,法院為何視而不見?還有,二審法院判決分文不退的依據是什么,正某公司沒有提供實證顯示其實際損失,如何量化損失,何來的高達2000多萬的賠償?一個企業,白白損失2000多萬的巨款,足以讓一個企業從此破產倒閉!
屈某打了一個比方說,二審中,法院明知一個企業被正某公司和鄭某用類似電信詐騙案中“充值提現”的套路,一步一步套路形成不平等協議,明知其不合法、不合情、也不合理,結果卻站在套路方的立場,作出了不公正的判決。
案件審理過程中,拓洋公司就正某公司業績不符合要求的問題展開了核查。通過國家住建部網址查詢到,正某公司資質申報的代表工程業績為阜新市“富某花園6#樓工程”。但是,根據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現場走訪,根本無法查詢到阜新市存在“富某花園”的建設項目。后又查詢與之相近似的名稱項目,發現所有的公示信息中,施工單位均不是正某公司。
2025年8月8日,拓洋公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
拓洋公司在再審申請書中稱,在無證據表明正某公司曾向再審申請人提供過申請資質分立的全套資料的情況下,法院卻在判決中認定其按照協議的約定提供了申請所需的材料,并認定再審申請人構成違約。二審判決裁判結果就相當于一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沒有得到任何標的物的情況下,要向出賣人支付2000余萬元價款,而出賣人在沒有任何損失的情況下,空手得到2000余萬貨款。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實難令人信服。
據悉,目前遼寧省高院已經受理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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